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选择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四)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互联网+监管”的理念,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项目招标核准、招标公告(预)发布、招标文件备案、电子标书制作、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文件归档等全过程电子化;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借助“信用杭州”等平台,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部门间联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投标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包括:
1.国有资金累计占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项目;
2.国有资金累计不足项目投资总额50%,但其中最大比例的出资人为国有的项目。
(二)鼓励对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其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和具体招标方式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投资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该投资人自行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免于招标。
(四)为提高招标效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资料不全而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补齐所缺资料,否则不予开标, 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五)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在一般、通用项目中应当推行资格后审招标,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由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其它条件,必要条件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原则上业绩等其他条件不得作为必要条件。
符合必要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中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申请人不少于7个,其他项目申请人不少于15个。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3个及以上但不足前款个数要求的,招标人应依法接受所有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七)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设置报名环节,招标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图纸等信息,供投标人不加限制地免费下载,投标人可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八)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工程相关指标要求的80%。
招标人对资格后审项目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7个,其他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15个,投标人不足上述数量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九)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3.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或与招标项目内容不相符的;
4.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推荐性试点名录作为准入条件或加分条件的;
5.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等准入或加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6.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7.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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